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约定的“意外伤害或死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权利侵害的法律关系。对于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商业保险的民法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没有根据法律关系只能获得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第三方向签订成人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询问伤害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第三方没有抽象权。总之,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后,也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因此可以兼而有之。
一般来说,先处理交通事故,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交通事故处理,工伤赔偿按交通事故赔偿补充。
如果责任方在交通事故中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相关项目,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支付这些项目,因为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相当于工伤津贴。前期相关费用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后应当及时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死亡赔偿金或伤残生活津贴的,不赔偿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死亡津贴或一次性伤残津贴。但是,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应当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因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经确认后,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保险赔偿。
所以,当我们既有工伤又有交通事故时,可以同时进行理赔。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先后顺序,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支付。
可以重复理赔。
因为交通事故和意外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它们的理赔机制也不同。
交通事故保险是指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的损失,而意外险是指其它的人身意外风险,如跌倒、烫伤等。
如果一个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受多种伤害,他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进行多次理赔。